(甲)
週年會員大會
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召開。常務委員會須選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開會員大會;選定後,必須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有關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以百分之五會員(包括當然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乙)
常務委員會會議
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如主席或副主席認為有需要時,亦可隨時召開,惟必須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委員有關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常務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家長常務委員及過半數教師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當然顧問及家長會員均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丙)
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殊需要時,可由常務委員會決議召開,亦可由百分之十家長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召開。主席應於接到請求書後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及決議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方法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同。
(丁)
其他
(一)
決議案
1. 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案,均需得出席者過半數之通過方得為決議。遇有兩個或以上之議案,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形式作決。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2. 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若家長常務委員中之康樂主任、聯絡主任或總務主任缺席會議,出席會議之常務委員可即席推選該組其中一名小組委員,代表該組家長常務委員投票。其他常務委員則不得委派代表代為投票。
(二)
流會
1. 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
如會議於半小時後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十四日內再次召開。(若主席缺席,則由出席之會員即席推選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理其職務。)常務委員會必須在延會日期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關於會議之細節。若延會當日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是日出席之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2.
常務委員會會議
如會議於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內再次召開。(若主席缺席,則由出席之常務委員即席推選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理其職務。)若延會當日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是日出席之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三)
更改會議日期
1.
會員大會
除緊急及突發情況外(如天氣惡劣、天災、意外等),會員大會一經選定日期後,不能更改。
2.
常務委員會會議
除緊急及突發情況外(如天氣惡劣、天災、意外等),主席有權更改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惟必須於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全體委員,並列明原因及選定新會議日期(原定日期七日內)。新會議仍以過半數家長常務委員及過半數教師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校方如因特別事故必須更改會議日期,亦應以同樣程序通知全體委員。 |